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节能减排分项资金使用操作规程

发布时间 2014-07-18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加快推动南山区节能减排事业发展,建设低碳城区和生态文明示范区,实现辖区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分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和资助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和示范项目、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清洁生产和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绿色建筑、能源审计、节能减排标准及方法制定、节能减排研究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节能减排宣传与推广活动、“节能贷”保证金及贴息、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节能减排奖励等。

    第三条 本分项资金的管理部门为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其中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由区住房和建设局管理,其他资金由区发展和改革局管理,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是本分项资金的决策审批机构,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申请本分项资金的单位或组织必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南山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在南山区注册的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组织,申请绿色建筑发展资金的项目实施地在南山区的单位或组织;

    (二)守法经营、诚实守信、财务状况良好;

    (三)内部管理规章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资金不予资助:

    (一)与申请资助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资产财务状况不良或涉及重大纠纷;

    (二)近两年内在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受到有关部门查处;

    (三)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

    第五条 资助内容及标准。

    (一)资助节能减排及新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对于节能减排、碳排放、资源综合利用、新能源应用、分布式能源等领域的项目,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列为示范项目,或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设备购置及项目建设费用一次性给予30%以内的资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鼓励引导生态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按照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公布的有关标准新建或改造为生态产业园区或循环经济产业园的,对企业开展的规划设计等前期费用一次性给予50%以内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企业实施生态产业园区建设而投入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按年度分阶段给予不超过当年投资总额30%的资助,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同一园区最多可申请两次;产业园区建成后经有关机构评审,达到市级以上生态产业园或循环经济产业园有关标准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

    (三)鼓励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鼓励企业在投资、技改、生产过程组织、产品包装等方面采用国家和省公布的清洁生产工艺和技术,或改造、更新污染严重、技术落后的生产流程和设备,实施清洁生产。对符合以下条件,经有关机构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后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明显的,对企业实施清洁生产的投资,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生产型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设备改造和资源回收利用等实施清洁生产后,资源消耗及污染物排放量明显低于国家或行业标准且效果显著;星级宾馆酒店、大型餐饮、连锁零售业等商贸旅游企业积极开展“绿色企业”创建活动,实施节能减排改造效果显著;物流企业按照绿色物流标准,采用绿色物流技术和装备组织经营活动,提高物流效率,减少物流活动资源占用和环境污染,效果显著。

    (四)鼓励用能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项目运行一年后经评审,节能率达到20%以上,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以上的,对用能单位(行政事业单位除外)给予不超过上年度节能量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对节能机构给予投资额20%以内,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五)资助节能减排技术和产品开发应用。对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新技术、高效节能新技术、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新产品开发、建立企业技术中心等项目,给予项目投资总额30%以内的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鼓励绿色建筑发展。对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科研和规划编制项目、绿色或节能工程项目、绿色建筑的宣传与培训、在绿色建筑项目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资助。

    1、技术标准、规范和专项规划编制项目全额补贴,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

    2、科学技术研究,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单项补贴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其中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研发、应用及推广示范,单项补贴金额可提高为30-50万元。

    3、获得国家绿色建筑一星级及以上的项目,除国家及市级资金补助外,在区层面上另外分别给予三星级绿色建筑50元/㎡(建筑面积,下同)和二星级绿色建筑20元/㎡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或既有建筑节能工程,可按照不超过改造投资额20%的标准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万元。

    5、装机容量不小于20KWP,且采用太阳能光电建设工程一体化的建设项目,给予20元/Wp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从国家或省市取得的补助已超过项目总投资30%的项目不适合本补贴措施。

    6、采用屋顶绿化、立体绿化的新建建筑,给予每平方米绿化面积50元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万元。已获得第三项补贴的项目不适合本项补贴措施

    7、对在绿色建筑工程建设或相关工作中有突出业绩、或有创新成果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被评为市级或以上绿色建筑示范试点项目的,每个项目奖励20万元。

    (七)鼓励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企业聘请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节能评估机构、清洁生产技术依托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按能源审计费用的50%以内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同一企业3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能源审计费用的资助。

    (八)鼓励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开展节能新技术、新模式的宣传推广。凡经国家、省、市、区相关部门批准或认可的节能新技术、新模式的宣传推广活动,对本区节能减排有效开展有重大促进作用,其组织相关活动的费用给予不超过50%,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助。对新成立的相关行业协会在区相关部门备案且能按照要求协助开展相关工作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九)鼓励节能减排领域标准及方法制定。对牵头或参与市级以上节能减排行业标准及方法制定的机构与企业,凡标准及方法已得到承认与应用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十)设立“节能贷”风险保证金。对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项目,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节能贷”项目的风险保证金,发挥专项资金的杠杆效应。

    (十一)设立贴息补助。对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改造贷款项目,给予不超过该项目贷款应还利息总额的50%且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利息补贴。

    (十二)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对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的重点用能单位,对其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资助,资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十三)对全区节能减排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先进企业和先进个人,给予一定奖励。

    (十四)扶持重点用能单位监察等节能减排重点工作实施。

    第六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七条 本规程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区发展和改革局、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获得本分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在资金申报、使用方面的诚信状况进行评价,制定与本规程相关的各项申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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